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
近日,石狮市一公司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8500元。
日前,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石狮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一楼餐厅的室内消火栓阀门无法开启;员工宿舍楼一楼厨房旁楼梯间处、二楼楼梯间处室内消火栓阀门缺失;宿舍楼东北侧内走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全部损坏;西南侧走道及1号厂房西侧楼梯间一至二层处应急照明灯、2号厂房二楼车间内部分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识均不同程度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为严厉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8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迅速开展整改,并努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日常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记者 洪诗桂 通讯员 李晓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