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电视机运输损毁快递公司依约担责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郭先生投诉,称其从网上购买了一台价值1988元的电视机,同时支付了41元保价费和42元运费,由某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几天后,郭先生去该快递公司提货时,发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损毁,郭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
【调解结果】接到投诉后,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快递公司,该公司对郭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表示认可,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与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经执法人员协调,该快递公司同意按原价赔偿郭先生1988元和42元邮寄费。
(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卢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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