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注明商品信息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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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称,其购买的一套净水器因商家没有提供小中央净水器,要求商家赔偿。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商家告诉执法人员,消费者2021年向其购买了一整套净水设备,包括前置、末端和小中央净水器,当时已全部交货。消费者却表示,商家没有提供价值13000元的小中央净水器,且当时其购买的前置净水器是倍世康品牌,商家提供的品牌却是BGF。后经执法人员查看合同并进一步核实情况,了解到,商家确实已全部交货,但其在合同上没有标注好产品信息,且使用行业通用名称去取代产品的真实名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

经调解,商家愿意为消费者提供三次免费更换小中央净水器活性炭滤芯服务。消费者表示满意。

执法人员提醒,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标注好商品的具体信息和产品的真实名称,以免后续引发纠纷;同时,消费者也应仔细核对合同,对自己的相关要求以文字形式明确,并向商家问清报价中包含的项目,了解清楚对方提供的品牌和价格。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孙金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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