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办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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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喜欢的动漫、游戏等角色进行二次创作本应是快乐的事情,但如果有人利用你的“二创”作品进行牟利,该如何维权?日前,石狮法院办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悉,小蔡是一名游戏爱好者,出于对电子游戏《魔幻天空》的喜爱,对该游戏中的“钢铁骑士”等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并陆续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表。后来,小蔡发现某服装公司线上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系列形象的服装商品,小蔡认为,该公司事先并未取得其授权同意就进行相关产品销售的行为,已经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石狮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则辩称,“魔幻天空”系列是案外人七七公司开发的一款电子游戏,并有对应的动漫系列,“钢铁骑士”是该动漫系列中的角色之一。小蔡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没有权利改编案外人七七公司的作品,也不应获得其改编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无权主张相关赔偿。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提供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以及其在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表涉案作品和涉案作品部分元素的后台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蔡早在2021年即创作完成涉案作品。涉案作品虽使用案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但经过一定程度的改编,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改编已有作品而新产生的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某服装公司侵害了小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二创”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不以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而关键在于新增创作的改编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二创”作者而言,进行二次创作虽不影响“二创”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但仍应注意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免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吕沐华 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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