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时,因第三人洒落的液体滑倒摔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期,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据悉,患者刘某到石狮某医院就诊,在医院内一卫生间门口,因第三人洒落在地面的液体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15日。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与某医院、某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作为一家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场所,属于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之一,但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第三人途经卫生间门口时洒落液体与刘某途经该区域的时间仅间隔不到2分钟,某医院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液体属情理之中,但事发区域具有来往人员多、流动性大、易留滞液体等特点,地面留有液体极易导致行人踩到后滑倒摔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故某医院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的伤情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与某医院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另案处理。
对于某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于该医院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取涉案监控,亦未能对相关场所的监控进行妥善保存,致使第三人身份无法确定,应在其前述责任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部分责任。另,刘某途经事发区域时,穿着防滑效果差的凉鞋且行走匆忙未注意地面情况,系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刘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