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漆间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被“一案双罚”!近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石狮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处以2.5万元罚款。
日前,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塑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调漆间使用非水性漆,却未按要求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该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相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上述“一案双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关键安全设备。调漆间使用非水性漆,挥发性可燃气体积聚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企业忽视安全设备配套,第一责任人隐患排查缺位,最终双双受到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紧盯涂装、调漆等危险作业环节,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陈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