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享后付”“先用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凭借灵活便捷的消费体验,已成为网络购物、服务消费中的常见选择。但有些消费者误以为是“免费试用、不满意就不付钱”的福利,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关消费纠纷。
2024年7月22日,张某在某购物平台以“先享后付”模式下单一台价值2388元的足疗机,并与商家签署《商品购销服务协议》,约定付款期限为2024年7月28日前。商家按约发货后,张某于7月25日签收商品并完成验收,其间未对商品质量、规格提出任何异议。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却以“先享后付可无偿试用、不想买就不用付钱”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商家多次通过平台沟通、电话催款均无果,无奈之下,于2025年12月将张某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
法院工作人员经研判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对“先享后付”交易模式的理解不同,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流转至驻庭调解员老吴处。经过耐心劝导和法律普及,张某的态度逐渐缓和,坦言自己确实误解了“先享后付”的含义,此前抱有“拿到商品就不用付钱”的侥幸心理。最终,张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货款,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张某与商家签署的《商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依约交付商品后,张某签收验收无异议,即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以“误解交易模式”为由拒不付款,不能免除合同义务。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先享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交易性质、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摒弃“薅羊毛”“钻漏洞”的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契约意识。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