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手段既方便又快捷。然而因操作失误多转钱、转错账,收款方拒不返还,应当如何补救?近日,石狮法院审理了一例相关案件。
王某通过朋友小李向他人购买车辆,支付预付款时,小李误将实际收款人纪某的账号发成蔡某的,待小李重新发送收款账户并告知前一账号有误时,王某已将5万元款项汇入蔡某账户。事后,王某立即联系蔡某退款,但蔡某要求王某向其支付5000元手续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石狮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王某不当得利款项5万元。
经审查,石狮法院认为,王某将本应支付给纪某的款项错误支付给蔡某,给付对象错误,王某对蔡某的给付行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蔡某作为得利人取得的案涉转账款项,没有法律根据,王某作为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蔡某返还案涉转账款项,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蔡某支付王某不当得利款项5万元。
(吕沐华 颜晓缘 鄞志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