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一起因过失引起火灾的一名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4月13日,石狮市湖滨街道湖东中路130号民房发生火灾,经过调查,起火位置是张某红经营的服装加工厂,起火原因系缝纫机处悬挂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了线路上的粉尘飞絮,进而引燃下方放置的布料引起火灾,属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在完成一系列调查取证后,近日,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六条规定,给予张某红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火灾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由于自身消防意识不强而导致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接受了处罚,表示以后将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记者 洪诗桂 通讯员 李晓澜)